(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政策规划以及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起草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提出并拟定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调整制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宏观经济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编制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区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规划并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发展规划,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和结算政策,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实施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和应对计划生育家庭老龄化等制度、机制;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健全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卫生计生服务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组织编报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十六)承担全市保健工作宏观指导和在济源市进行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保健委员会委托或指定的有关保健医疗方面的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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